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岳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服务收费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交易各方的权益,确保市农交中心正常运转,根据《岳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服务费用定义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服务收费是指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是指在市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协议出让、网络竞价、招投标、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交易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 交易服务费以人民币结算。
第四条 交易服务费采取双向收费。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差额定率累计计算,向成交的出、受让方双向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人民币 万元) |
差额定率累计计费率(%) |
100(含)以下 |
1.2 |
100-500(含) |
0.7 |
500-1000(含) |
0.55 |
1000-5000(含) |
0.35 |
5000-10000(含) |
0.2 |
10000以上 |
0.05 |
例如:成交额为6000万元,交易服务收费如下: 100万元×1.2%=1.2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交易服务费总额为:1.2+2.8+2.75+14+2=22.75万元 |
注:1.每笔交易最低收费标准为500元(低于500元按500元计)。
2.出让方为农户个人或者村集体,免收该项费用。
3.交易服务费应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或竞价结束后支付。
第五条 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应由涉及该费用的相关方协商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村级管理费、金融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和咨询服务费。
村级管理费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金融服务费是指为相关交易主体提供融资对接时收取的服务费用。
信息技术服务费是指为农村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在项目报名时提供的项目信息资料、交易系统、网络技术、服务器等软、硬件信息技术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
咨询服务费是指为出让方和受让方提供项目咨询、评估、法律、财务咨询等其他服务时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六条 受让方应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合同价款支付至市农交中心指定账户。除合同中有约定支付时间的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岳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