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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岳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进行的产权网络竞价交易行为,根据《岳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农交中心挂牌出让的项目,当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根据市农交中心与出让方共同商定确认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竞价活动中交易各方必须接受市农交中心及各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竞价成功后交易双方要按交易程序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产权出让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市农交中心依据《岳阳市农村产权出让申请书》的相关约定和产权标的具体情况,通过市农交中心建立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为多次报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标的项目挂牌期内提出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最终竞价成功的竞买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市农交中心的组织下,意向受让方接受出让方设置的交易条件,通过市农交中心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正向竞价或反向竞价的自由竞价或阶梯竞价的竞价方式。采取阶梯竞价的,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网络竞价活动设定的加价或减价幅度的整数倍,将报价最高(最低)者确定为受让方。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市农交中心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应当为网络竞价提供交易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九条 出让方在《岳阳市农村产权出让申请书》中应明确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使用网络竞价方式。

第十条  竞买人通过电脑端或手机移动端按竞价规则出价,网络竞价规则如下:

(1)正向竞价:首次出价等于或高于挂牌底价,竞买方按出价原则可以多次出价,系统采集最高出价为有效出价,中标方按照“价格优先、优先权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反向竞价:首次出价不能高于挂牌底价,竞买方按出价原则可以多次出价,系统采集最低出价为有效出价,中标方按照“价格优先、优先权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方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具有优先权的人员;在出让方同意的前提下根据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相关证明信息确定为优先竞拍人。

(3)正向竞价优先权行权规则:在竞拍系统项目详情中显示优先权竞拍人及规则;优先权竞拍人参与竞拍的,可以与普通竞拍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如果没有更高出价,竞拍项目由最后出价的优先购买人竞得;同为优先权竞拍人之间竞价,竞拍人A与B的出价时间先后以系统接收到的出价时间为准,竞拍项目由实际最高出价者竞得。反向竞价优先权竞拍人行权规则:在竞拍系统项目详情中显示优先权竞拍人及规则;优先权竞拍人参与竞拍的,可以与普通竞拍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如果没有更低出价,竞拍项目由最后出价的优先权购买人竞得;同为优先权竞拍人之间竞价,竞拍人A与B的出价时间先后以系统接收到的出价时间为准,竞拍项目由实际最低出价者竞得。

(4)竞拍结束后,交易双方在市农交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次日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并按约定支付此次交易的全部费用,并同步在市农交中心网站及其他公开信息渠道公示成交公告。

(5)如最终竞拍人未按时签订交易合同或者不按时缴纳交易价款的,属于自动放弃,项目保证金不予退回,标的物由系统的第二竞拍人获得,依次类推,如所有竞拍人全部放弃,相关竞拍人保证金不予退回,则项目重新挂牌,重新挂牌的项目取消原竞拍人再次报名资格。

(6)竞价时间截止,所有竞拍人均未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结束的,所有竞拍人不退还保证金;

(7)经查实存在违反相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行为的竞拍人,不退还保证金;

(8)对于未竞拍成功的客户,由竞拍人提交保证金收据后7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竞拍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无息退回。

第十一条 网络竞价由竞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竞价期从公示时间开始(以竞价系统显示时间为准),竞价期最后X分钟有竞拍人报价的,则进入延时竞价期(由系统设定),延时竞价期可由多个延时竞价周期组成,每个延时竞价周期为X分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方成为该次网络竞价活动的最终竞拍人(正向竞价价高者得,反向竞价价低者得,延时竞价期为单个项目单个设置,一般设置为最后5分钟有人出价则延时5分钟)。

第十二条 网络竞价期间,所有报价均在市农交中心交易平台竞价中心即时显示,报价指令一经发出确认后不得撤销,有效报价的结果以交易平台竞价系统记录数据和成交公示为准,二者出现不一致,以交易平台竞价系统记录数据为最终结果。

第三章 竞价程序

第十 竞价程序如下:

(一)通知登记。当挂牌出让项目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通知各意向受让方办理竞买登记。

(二)审查受理。各意向受让方应按市农交中心通知要求及时办理交付交易保证金及申请竞拍登记。市农交中心将在所规定的期限内为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办理竞价登记。交易保证金全额在须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交纳。

(三)组织竞价。意向受让方在报名登记成功后,凭报名注册时的用户名、密码登录竞价系统,并按照市农交中心指定的时间参加网络竞价活动。竞价前,意向受让方(或受托人)应认真阅读并正确理解《岳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网络竞价承诺函》《网络竞价须知》等全部的条款及内容。

(四)成交确认。交易项目竞价结束后,产生受让方,市农交中心发布线上公示和出具线下成交公示公告。

第十 组织签约。竞价成功后,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按约定支付此次交易的全部费用。

第四章 交纳费用

第十 以网络竞价方式成交的项目,出让方和受让方均须按照《岳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制度(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向市农交中心支付服务费。

第十 竞价成功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进行场内结算,其余成交价款应按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约定方式履行付款手续。其他未竞价成功方的交易保证金将由市农交中心在竞价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返还手续,当事方同时履行申请退款手续。交易保证金相关事项按《岳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操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 竞价活动中的交易保证金及成交价款收付均通过市农交中心统一结算(场外结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

第十 出让方和受让方在竞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向市农交中心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效时,当事人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当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

十九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农交中心有权终止该标的网络竞价活动:

(一)出让标的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

(二)标的企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被注销的。

(三)出让方或受让方解散,或依法被注销的。

(四)出让方或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

(五)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终结情形。

(七)其他经市农交中心确认应终结的情形。

二十 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市农交中心将视情况与出让方协商后确定后续方案,并采取适用方式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各竞买人。    

二十一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各相关方除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市农交中心有权决定取消其竞价资格并视情况组织重新竞价: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市农交中心损失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出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农村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五)意向受让方恶意炒作、操纵市场价格、出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等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交易行为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成功后未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

(七)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八)意向受让方竞价成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签订合同的。

(九)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

(十)市农交中心认定的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不推进交易或放弃受让等违反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行为。

二十二 产权交易机构、出让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岳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